(五)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卫生设施建设。省政府设立专项资金,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器材支持项目,帮助义务教育阶段部分农村学校配备体育活动器材;市、县两级政府也应设立相应专项资金。在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和卫生新校园建设工程中,各地要切实加大对学校食堂、饮用水设施、厕所、体育场地的改造力度,使之符合卫生要求;“农民体育健身工程”要与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建设有机结合起来,以此改善农村学校体育条件。
(六)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统筹协调、因地制宜,加强学校体育设施特别是体育场地建设。城市和社区的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青少年体育锻炼设施的需要,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要与学校体育设施建设统筹考虑、综合利用。公共体育场馆和运动设施应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学生开放,学校体育场馆在课余和节假日应向学生开放。学校要认真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和《中小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做好规划,力争在“十一五”期间配齐体育设施与器材。学校要因地制宜开发和利用各种体育资源,努力满足学生开展体育活动的需要。
(七)要高度重视体育教师队伍建设。各级人事、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基础教育课程改革中体育课时大幅度增加,课外活动和课余体育训练广泛开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统筹安排好体育教师的编制,建立一支数量足够、质量合格、相对稳定的体育教师队伍。体育教师在工作量计算、职称评聘、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享有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的待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建立体育教师职后继续教育制度,将体育教师的培训纳入教师整体培训工作计划作出专项安排;对中小学兼职体育教师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对体育教师工作的考核和管理,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社会团体都不得抽调体育教师从事与其本职工作职责无关的工作。
(八)科学计算体育教师工作量,适当提高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发放标准。体育教师的基本工作量为:普通高等学校10-12课时/周、高中10-12课时/周、初中12-14课时/周、小学14-16课时/周。体育教师组织课间操(早操)、课外体育活动和体育竞赛活动都应计算工作量,具体计算办法由省教育厅另行制定。适当提高体育教师工作服装发放标准,具体标准由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