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申领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期限:
女职工生育满三个月,引产、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和男职工假期津贴满一个月起至一年内申办,如因单位欠缴社保费不能及时办理,经批准同意缓缴的,在缴清社保费后的一个月内办理。
逾期申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生育申领。由职工所在单位或职工本人填报《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凭下列证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及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
(一)参保人本人户籍所在地出具的《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镇一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引产、流产证明》。
(三)参保人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四)医院诊断证明、费用发票、医疗机构电脑打印的住院费用明细清单。
(五)男职工看护假期津贴须提供《独生子女证》(含第一胎为双胞或多胞胎的,可由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证明)。
代为申领的,代领人须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职工由于怀孕、生育而引起的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部份,按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参保女职工在异地妊娠、生育、终止妊娠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可以到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职工在省内跨统筹地区变换工作单位的,应办理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转移生育保险缴费年限,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准予转入。
跨省变换工作单位的,转移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生育保险管理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定生育保险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