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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京杭运河宿迁段通航环境专项整治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五)农用自备船、住家船、交通船等整治的具体措施。
  一是禁止农用自备船在京杭运河航行。各地海事机构要在京杭运河沿线各口门加大监督力度,劝导和阻止农用自备船进入京杭运河航行。各县区乡镇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农用自备船的登记、管理、发证、操作员的培训工作,并严格按照《江苏省农用自备船长效管理机制》要求,严禁农用自备船非法载客,严禁农用自备船擅自进入通航水域,严禁农用自备船超过2人进行作业活动,切实履行乡镇政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二是将所有住家船、水泥趸船、餐饮船等清理出京杭运河主航道。在整治期间,宿豫、宿城、泗阳县区政府要积极研究并制定出台水上住家户补偿政策,对于主动驶离或者销毁的住家户船的船主,要给予一次性补助到位,并解决安置经济实用房,切实解决社会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对于逾期不驶离京杭运河或不予强制销毁的住家户船,当地政府要采取强制措施,城管、公安部门要加强配合,强行拖离京杭运河主航道或者就地销毁。
  三是坚决取缔船闸上下游的个体小交通船。航道(船闸)、水警、海事等部门要严厉打击京杭运河宿迁段航道内非法载客的小筏子(交通船),个体小交通船要一律取缔。船舶(队)自备用于签证报港的小交通船除外(严禁载客超过2人),超过载客2人以上的船队自备交通船要给予行政处罚,违章行为特别严重的要进行没收。
  四是坚决取缔在通航水域的货郎船。工商、交通海事等部门要对辖区的所有货郎船登记造册,确定联系方式,划定其相对固定的经营水域。对符合经营资质和安全条件的货郎船,只能在指定的停泊区、待闸区固定水域内经营,严禁货郎船在京杭运河主航道上从事经营活动。对登记在册的货郎船,凡在京杭运河主航道上从事经营活动的,发现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做好记录;发现第二次严重警告,同时再做好记录;发现第三次无条件取缔。
  对上述符合基本要求的有关船舶,由各级海事管理机构统一核发《小型船舶航行作业特别证件》。
  (六)船舶垃圾和油废水送交整治的具体措施。
  宿豫区政府要切实保障京杭运河皂河船闸上下游船舶垃圾站正常运转,湖滨新城开发区要确保京杭运河宿迁船闸上游服务区内的船舶垃圾站正常运转,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正常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船舶垃圾,出具船舶垃圾送交证明;市石油公司要确保分布在辖区内水上加油站点内8个油污水回收站正常接收过往船舶送交的油污水,出具船舶油污水回收证明。沿线各级海事机构要加强对过往船舶垃圾和油污水送交情况进行检查,对过往船舶是否持有船舶垃圾送交证明和油污水回收证明、垃圾公告牌、相关文书、油水分离和处理设备、密闭垃圾收集容器等要加大检查力度,在5月1日前要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和引导力度,要有明确的整改措施和期限,并在《船舶签证薄》的记事栏内做好记录,对两次及以上不按规定送交船舶垃圾和油废水的,要坚决实施有效处罚;从6月1日起,凡是不具备上述检查要求的船舶一律进行行政处罚。沿线各级海事机构要强化巡航监管,凡是发现向水体内故意倾倒或排放船舶垃圾和油污水的船舶,要依法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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