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一般建设项目不进行投标资格预审,开标时对投标人的投标资格进行审核。
第六条 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免费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行业招标文件规范文本。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行业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其中通用条款原则上不得修改或删除,如需修改或删除的,须将修改或删除的相关条款及理由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备案;专用条款必须按规范文本格式填写,可以依法约定相关内容,中标后按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依法签订合同。
第七条 项目评标委员会由一名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八条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一般采取合理低价中标法进行评标;对技术性复杂或有特殊专业性要求的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在商务标与技术标的评分比例中商务标不得低于60%。
第九条 自治区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确需变更设计的,在设计变更工程造价金额累计小于合同价5%时,由项目业主、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共同审核签字后实施,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应将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变更科目的工程量清单报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累计变动造价达到合同价5%以上(含5%),项目业主及设计单位应事先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同意。
国家对设计变动的其他情况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法律法规和政纪规定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不按规定公布招标信息的;
(二)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
(三)以肢解工程或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
(四)与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招标投标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废标的;
(六)不按规定时限和不按中标价签订合同的;
(七)设计变更工程造价不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备案和核准的;
(八)不按招标规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