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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通知
(楚政通〔2008〕21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近年来,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下,我州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相关规定,扎实有效地做好地质灾害预防工作,使我州地质灾害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逐年下降,从而有效地维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取得了明显的防灾效益。但由于我州山区半山区面积占全州总面积的90%以上,加之,地质环境脆弱,又是地震多发地区,导致全州境内地质灾害频繁发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据统计,目前我州境内共有威胁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多达1142个,分布在全州10县、市的103个乡镇,威胁人员累计达到95680人。其中,威胁乡镇政府机关、学校等人口较多的重大地质灾害隐患点有26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面临着严峻的形势。为了认真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也是政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重要职责,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必须进一步充分认识到我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任务的紧迫性、严峻性、复杂性和长期性,要从构建和谐社会高度出发,始终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在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切实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继续扎扎实实做好2008年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精心部署,做到责任落实、组织落实、资金落实,并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轨道。

  二、进一步明确责任,认真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各项措施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在认真总结并继续实施乡镇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联系挂点地质灾害隐患点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矿山企业、学校,以及公路、小水电站等在建项目地质灾害监测预防责任制,进一步明确责任,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员。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国务院令第394号、《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楚雄州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楚政办发〔2006〕16号)的有关规定和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按照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督促工作;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各种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工作;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公路沿线高陡边坡的排查、监测和险情的处置工作;水利部门要做好病险水利设施排查和监测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中、小学校校区和周边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排查,以及监测和预警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预警工作;民政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物资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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