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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救灾办,市救灾办2小时内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

  6.2 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民兵、民工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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