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5.4 Ⅰ级响应
5.4.1 灾害损失情境
(1)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洪涝、冰雹、飓风、雪灾和严重干旱等气象灾害,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超过500 人;
②因灾紧急转移1万人以上;
③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发生严重干旱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旱灾造成饮水困难人口3万人以上;
②旱灾受灾人口70万人以上。
(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5.4.2 启动程序
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分管副指挥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指挥长提出启动Ⅰ级响应的建议,由指挥长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5.4.3 响应措施
进入Ⅰ级响应后,指挥长立即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对灾情发展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市救灾办及各救灾工作组进入24小时值守,保持通讯畅通;各救灾工作组,按照职责分工,立即投入救灾工作,并及时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对口部门报告抗灾救灾情况;根据紧急救援的项目和内容,启用市本级救灾预备费,保证抢险救灾人员、资金、物资的紧急调运。由指挥长带领相关救灾工作组赶赴灾区核查灾情,指导灾区开展救灾工作,并向省级政府汇报灾情和申请支援。市救灾办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汇总灾情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每隔4小时统计一次灾情上报指挥部。县级救灾部门每日上午9时前,向市救灾办上报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市救灾办每日上午10时前,向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报告灾情和工作措施。
5.4.4 响应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指挥长决定终止Ⅰ级响应。
6 应急保障
当自然灾害发生时,市救灾应急指挥部要立即采取下列措施开展救灾工作。
6.1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查灾、核灾,准确掌握灾情,县级政府在2小时内将灾情报告市政府和市救灾办,市救灾办2小时内报市救灾应急指挥部和省救灾办。
6.2 迅速调集武警、公安、消防、民兵、民工及协调当地驻军赶赴灾区抢救、转移、安置被困群众及财产,维护灾区社会秩序。
6.3 动员灾民投亲靠友、对口安置、借住公房和搭建帐蓬,妥善安置无家可归的灾民。
6.4 启用本级救灾资金,动用本级救灾应急储备库的衣被、帐篷等救灾物资,调运食品、生活必需品,解决灾民的吃、住、穿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