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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使用日常检查工作的通知

  注:1.在对兽用生物制品企业检查时应增加第12项检查内容;
  2.第13项其他是指检查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事项。

  附件3:
  兽药(不含生物制品)经营环节现场检查记录

被监督单位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被监督单位陪同人(签字)

 

检查时间

 

1

《兽药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范围是否合法有效,如销售进口兽药的,查看进口兽药注册证书。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2

购销记录(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1年)是否齐全。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3

是否经营假劣兽药、违禁药。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4

是否有超范围经营现象。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5

兽药产品是否按品种、规格、批号分别存放。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6

兽药标签是否粘贴齐全并符合规定。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7

是否将原料药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是  否

备注:(不符合规定情况)

  

8

其他。

  

检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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