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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台商投资与台资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七、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
  29、依法规范各种收费。涉及台资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除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由税务部门征收的费用外,按收费手册的项目和标准开具通知书,台商企业持收费通知到当地政府指定的机构缴纳。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权限经个案批准允许对台资企业适当减免征收。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另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和随意罚款。
  30、营造和谐经营氛围。各级执法部门依法到台资企业检查时,不得要求台资企业的车辆接送,不得接受台资企业宴请和馈赠,不得要求台商和高管人员全程陪同。各级各部门不得强求台资企业征订报刊、入编书刊和接受指定性服务,不强制台资企业参加各类培训与评比活动。除慈善、赈灾等公益性捐赠外,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要求台资企业捐款或赞助。
  31、组织开展效能评议。由各级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台资企业对政府有关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执行政策、履行职责、优质服务、诚信廉洁等情况进行评议,及时发布评议结果,对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部门限期整改。
  32、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各级机关效能办、行政服务中心,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协调中心要及时受理投诉并及时反馈。各级党政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听取台商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协调解决台资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司法机关在办理涉台案件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保护台湾同胞投资者的投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除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刑事案件外,司法机关应将一般涉台案件及时向同级台办通报。
  八、激励投资生产经营者
  33、授予荣誉称号奖励。凡符合“龙岩市荣誉市民”、“龙岩市政府投资与发展顾问”授予和聘任条件的台商,享受同等待遇;符合“龙岩市经济发展突出贡献奖”和“龙岩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评选条件的台商,可以参加评选,对在推动经济发展、科技进步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台商经营者予以重奖。
  34、提供生活保障便利。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者,对其企业使用的1部小车免交龙岩市境内的道路通行费(不含高速公路通行费),并安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每年一次免费体检。
  35、保障台商子女就读。台湾同胞投资者子女及台资企业台籍工作人员子女入就读龙岩市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一律免交借读费和赞助费。台商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可以到暂住地所属的片区内选择办学水平较高的中小学就读。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对台商子女要与本地学生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台商子女初中升高中享受中招加分照顾(具体加分照顾办法见当年中招文件),并享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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