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29号)
《
泰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洪峰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山东省煤矿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政府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煤矿安全生产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不得从所监督管理的煤矿企业收取。
第四条 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管辖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监督管理责任
第五条 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划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