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市物价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制定。
(三)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落实《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精神,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用气(燃料)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