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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评委会由市政府、市级有关部门、相关社会团体的领导和质量专家组成。

  第八条 评委会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决定评审工作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工作各项重要规范;

  (三)审议、公示评审结果,提请市政府审定拟奖企业(组织)名单。

  第九条 评审办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评审各项工作规范;

  (二)选拔、考核并建立评审专家库,组建评审组;

  (三)组织开展市长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参评申请;

  (四)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格审核,确定初选名单;

  (五)组织评审组对列入初选名单的企业(组织)进行资料评审,对通过资料评审的企业(组织)进行现场评审,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工作情况,提请评委会审议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对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和使用获奖荣誉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评审组由3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提交的自评报告等进行资料评审;

  (二)制订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交市长质量奖候选企业(组织)名单。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应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合法从事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二)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公共卫生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要求,取得国家规定应当取得的相关证照;

  (三)实施了卓越的质量管理经营模式,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先进,质量基础工作扎实,品牌创建成绩显著。企业(组织)已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认证,建立了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管理体系并通过相关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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