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的意见
(许政[200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我市动物防疫工作,保障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维护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以实施政府购买动物防疫服务制度为重点,以提高重大动物疫情防控和快速反应能力为目的,通过建立健全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和防疫队伍,完善基础防疫设施,构建防疫长效机制,逐步建成规范、科学、高效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
利用半年的时间,派驻180名左右县级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到畜牧业特色乡镇,选聘500名左右基层动物防疫员。
二、主要内容
(一)派驻县级动物防疫技术人员
根据畜禽存栏情况,全市确定30个左右畜牧业特色乡镇。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从所属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动物卫生监督所抽调动物防疫技术人员,派驻到畜牧业特色乡镇,开展防疫技术指导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二)强化乡级动物防疫技术服务职能
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至少明确2名人员负责本辖区的动物防疫工作。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基层防疫工作,落实动物防疫责任,提高动物防疫密度和质量;完成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防疫任务。
(三)建设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
根据畜禽养殖数量和行政村布局,每个乡(镇)选聘5-7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农业行政村10个以下的,可选聘2-3名)。村级动物防疫员属临时聘用人员,接受县级动物防疫技术派出人员和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按时完成畜禽的强制免疫、计划免疫、消毒等日常防疫工作,同时,协助所在乡镇政府完成疫病普查、测报、疫情扑灭、法规宣传等工作。
(四)完善基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