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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三、税源清查的内容和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澄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纳税人自查、地税机关重点检查以及税源数据信息比对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清查工作方法,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质量。
  四、税源清查的时间、步骤和时限
  (一)清查的时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为期9个月。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安排。
  (二)清查的步骤。这次专项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8年6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二要加强清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清查的目的、意义等内容,通过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要搞好外部沟通协调。按照豫地税发〔2008〕89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申报阶段。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地税机关要组织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申报,省辖市税务机关要设计并发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责成纳税人认真填报,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力争把专项清查的成果体现在自查阶段。
  3.第三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地税机关要在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清查。除本通知中所述的清查重点外,凡拒不参加自查申报或自查申报明显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清查中对阻挠清查、抗拒检查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比对实测阶段。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本地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测量技术和测量手段,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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