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管理的意见
(长城乡发[2008]33号)
各建设单位、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切实解决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尽快完善公平合理的建筑市场竞争机制,依据《
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决定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以及主导地位需要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建设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1、需要委托招标代理的建设项目,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发布 委托招标信息,公布项目单位、名称、规模以及所需招标代理单位资质、报名时间、报名结束时间等相关情况。公布时间不得少于3天;报名时间不得少于1天。
2、报名拟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少于三家;少于三家需延长报名时间至满足三家为止。
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部门以及拟委托单位应对参加拟代理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不得排斥具有资格的任何招标代理机构。
4、最终招标代理机构委托确认,应在有形建筑市场公开抽签产生。
5、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严格依据《
招标投标法》以及相关法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