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榕政办〔2008〕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实际,进一步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八年六月二日
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巩固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省级测评成果,推进我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工作顺利开展,持续改善我市人居环境,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开展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现制定具体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容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陈为民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陈政生副秘书长、市城管执法局张宏局长、市爱卫办郭洪主任任副组长,市委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信访局、市民宗局、市园林局等市直有关部门和五城区政府分管领导为成员,实行统一领导、指挥、谋划、协调、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城管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张宏局长兼任,具体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
二、工作时间
2008年6月1日至2008年11月30日
三、整治内容和目标
重点整治道路清扫保洁、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占道流动摊点等市容环境卫生问题。通过整治,进一步强化各有关单位职责和管理意识,形成合力,健全和完善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市市容环境卫生各项指标达到全国文明城市测评标准要求。
四、整治工作分工
1、领导小组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总体决策和部署,对涉及跨区、跨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难点、热点问题进行协调,对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分工,对不作为和乱作为行为实行监督和责任追究。
2、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职责分工的决定》(榕政[2004]22号),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块为主、条条尽责”要求,以属地管理为主,确立各区在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管理和专项整治工作中的主体地位,由各区政府负责按本方案要求具体组织开展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