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四)拓宽节能环保融资渠道。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强对节能减排的资金投入,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支持节能减排项目的实施,要鼓励企业通过市场直接融资,加快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步伐。鼓励担保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投资担保。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服务机构拓宽领域,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水平。
(三十五)建立节能减排激励机制。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制定有效的奖励措施和手段,对在节能管理、节能减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及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和用能单位要建立和完善节能奖惩机制,安排一定的奖励资金,制定科学合理的节能奖励办法,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对节能减排工作中做出贡献的集体、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浪费能源的集体和个人给予惩罚,严格考核,实行节奖超罚。
九、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培训力度
(三十六)广泛开展节能宣传。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节能减排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制订可行的宣传方案,扎实推进。要动员和组织各方面力量密切配合,把经常性的节能减排宣传和有针对性的专题活动结合起来,认真组织开展好一年一度的全国节能宣传周、世界环境日、地球日、水日等宣传活动,引导各行业结合实际,开展节能减排表彰评比等各项有益的活动,把节能减排宣传贯穿工作的始终。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等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广泛宣传能源形势、节能减排的重要意义和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弘扬节能先进典型,曝光浪费行为,大力倡导节约风尚,使节能成为每个公民的良好习惯和自觉行动。
(三十七)做好节能减排教育培训工作。各县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将节能减排知识纳入基础教育、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体系。组织开展对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节能减排管理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培训,加强执法监督人员和检测机构人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节能减排管理队伍技术水平、执法监督和服务水平。
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目标责任
(三十八)切实加强对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各县市、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节能减排工作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针对当前节能减排工作的重点领域和存在的主要问题,加强领导,明确目标,制定措施,抓好落实。自治州成立了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有关节能减排工作的方针政策,统一部署自治州节能减排工作,研究审议重大政策建议,指导重大节能减排工程的组织实施,督促检查节能减排工作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经贸委,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和总体协调。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体系,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分工,通过联席会议、专题会议等有效形式,强化本地的节能减排工作,形成协调配合、齐抓共管、运行顺畅的工作局面。
(三十九)建立节能减排部门联动机制。自治州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各部门的职能,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调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经贸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节能减排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减排方面的工作;统计部门要完善能源统计指标体系,建立节能减排形势分析制度。监察部门对不认真履行节能减排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拨付节能减排重点工程项目专项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抓好节约集约用地措施的落实和矿山企业尾矿的治理;公用事业部门要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实施供热计量工作;建设部门与发展改革、环保、公用事业等部门相互配合,督促城市污水处理厂及其配套管网和脱氮设施加快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达到规定运行负荷要求;工商部门要依法责令被关闭企业,限期变更、注销或吊销工商营业执照;电力部门要按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对被依法关闭的企业、生产线和停产治理企业停止供电。
(四十)全面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检查机制,把能耗指标、减排指标完成情况作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内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重要考核内容,实行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和考核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