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各区(市)独立兴办的小园区和大型项目,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五条 企业登记注册。各区引进入驻伊洛园区的企业,经伊洛园区管委会审核后,在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登记注册。偃师市引进入驻伊洛园区的企业,在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登记注册。
第六条 企业管理及服务。
1.伊洛园区内现有及偃师市新引进的企业,其行政及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
2.各区引进的企业,其经济事务的管理,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委托伊洛园区管委会实施管理,其社会事务的管理由偃师市政府负责。
3.入驻园区标准化厂房区的企业(含小园区),其后勤服务和物业管理,由伊洛园区管委会统一安排,提供最优惠的有偿服务。
第七条 优惠政策及落实。
1.伊洛园区区域内,建设标准化厂房和入驻企业,享受洛阳市政府及伊洛园区管委会制定的相关优惠政策,各区(市)应严格遵守,不得自行制定优惠政策。
2.优惠政策的落实,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受益财政兑现。
第八条 费税收取、分成及结算。
1.伊洛园区内现有企业和偃师市新引进的企业,其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税收由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收取。各区引进的企业(项目),其费税由市有关职能部门驻伊洛园区派出或办事机构收取。
2.市财税部门对各区引进企业上缴的费税收入,分别单列核算,按现行财政体制规定的分成比例,通过专项结算的办法,全额返还各区。
3.各区(市)引进的与市级固定税源户有关联的企业,其税收分成办法由市政府“一事一议”。
第九条 经济指标统计及报表。
1.伊洛园区内所产生的经济指标, 由伊洛园区管委会和各区 (市)分别统计。
2.各区(市)引进的企业,其产生的各项经济指标全部归各区(市)。
3.伊洛园区内入驻企业的各类统计报表,按
统计法的规定报送。
第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伊洛园区内企业,其环境保护工作由偃师市环保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其排污费由偃师市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征收。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