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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8)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国土局《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关于努力支持和保障全市科学发展的若干国土资源政策措施
(市国土局 2008年6月)

  为进一步做好国土资源工作,支持和保障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全市新一轮解放思想大讨论活动要求,结合国土资源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积极争取用地计划。在省用地计划初次分配的基础上,着重对独立选址项目用地、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用地、重大工业项目用地申请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安排、追加和点供计划,并配合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部门做好项目编制上报,确保重大项目顺利落地。

  二、大力支持各类工业开发园区建设。

  1、园区管委会开发实体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不满两年的,在不改变工业用地性质的前提下,通过重新招商变更项目和用地单位,且尚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出让合同变更受让人。已领取土地证的,可以不受五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但转让价格不得低于原取得土地时的价格。

  2、园区企业已经取得出让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的,经园区管委会同意,可以不受五年内不得转让的限制,办理土地转让手续。

  三、妥善处理工业用地招拍挂出让前的遗留问题。2007年6月30日前已经取得立项、规划红线,并通过用地预审,尚未办理供地手续的工业用地,可作为遗留问题于2008年12月31日前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协议出让价格按原规定执行。

  四、支持企业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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