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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六)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二、有以上行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指定时间内通过报纸、电视等媒体进行忏悔。
  三、忏悔内容包括:错误事实、思想认识、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等。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督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督查,包括工作性督查、业务性督查,是指各级政府或政府委托的相关部门、机构对辖区内各单位落实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政令执行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协调、处理的活动。
  二、环境保护工作督查的重点内容:
  (一)各级党委、政府关于环境保护方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执行情况;
  (二)各级领导重要批示中需要督查办理、落实和要求报告办理结果的环境保护工作事项执行情况;
  (三)上级政府开展的各项环保专项行动在各地落实情况;
  (四)涉及区域性、流域性发展的重大环境保护工作;
  (五)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六)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10落实情况;
  (七)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三、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督查责任制。各级政府的效能督查部门为督查主体,对本地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负总责。
  四、督查部门的职责:
  (一)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环境保护督查事项;
  (二)组织开展本地环境保护督查工作;
  (三)督促相关部门按时完成环境保护工作任务,并负责协调解决督查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五、督查原则:督查部门在督查过程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和和实事求是的原则,深入现场、深入一线。对涉及民生的重大环境保护问题可邀请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对涉及多领域、多行业、跨区域的环境问题要协调相关部门共同参加,确保督查结果的公正客观。督查过程要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有详细的督查记录和必要的影像资料,以保证督查结果真实有效。
  六、督查事项报告时限及要求:市委、市政府关于环保方面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以及市委、市政府重要会议决定的环保事项的办理情况,一般每季度综合报告一次,如有特殊要求,按要求办理;各级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及交办事项,必须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办理结果;特殊重大事项必须随时报告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提出继续办理的措施。办理过程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影响办理结果的,要及时向上级交办部门专题报告,不可擅自更改交办事项或变通执行。督查事项应适时在政府网站和《淮安日报》公示。
  七、要把环境保护督查事项落实情况与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政绩挂钩。对督查工作有力,措施得当,任务完成好的相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督查工作职责,延误督查事项办理的,酌情给予通报批评和诫免谈话;对交办事项互相推诿、严重失职或拒绝不办、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追究督查单位主要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各级政府分管负责人应加强对督查单位的领导,不断提高工作水平、工作效率,促进环境保护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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