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制度
一、环境违法案件挂牌督办,是指通过向社会公示等办法,督促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限期完成重点环境违法案件查处任务的监督工作制度。
二、挂牌督办的范围:
(一)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案件;
(二)建设项目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案件;
(三)威胁饮用水水源的环境安全隐患案件;
(四)连片污染和工业园区集中污染案件;
(五)屡查屡犯、长期得不到解决的违法排污案件;
(六)基层政府出台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土政策”案件;
(七)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
三、挂牌督办坚持依法行政、层级监督、各部门协作联动的原则。
四、挂牌督办的主体分为市、县(区)两级政府及其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五、挂牌督办主体确定方式:
(一)县(区)人民政府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未及时纠正的,由市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造成重大影响的区域性污染,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挂牌督办;
(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环境违法案件,由市环保部门会同监察部门挂牌督办;
(四)污染环境、影响群众健康,且需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依法关停、取缔、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能力的,由市经贸部门联合市监察、环保、发改等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
(五)违法排污影响当地环境质量和群众健康,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市监察部门挂牌督办。
六、挂牌督办程序:
(一)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向挂牌督办主体提出挂牌督办建议;
(二)挂牌督办主体审定后下达《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三)挂牌督办主体在公共媒体公告督办案件名称、办理单位、负责人、办理时限、督办负责机构及督办负责人、举报联系电话等内容;
(四)挂牌督办主体按照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五)办理单位按照要求办理完毕后,申请验收;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组织验收;
(七)验收合格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摘牌建议;
(八)经挂牌督办主体审定后公告摘牌。
七、挂牌督办的环境违法案件的办理期限由挂牌督办主体根据案件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经办理单位提出申请,由挂牌督办主体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