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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安市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领导责任制度》等八项制度的通知

  八、办理单位自接到《环保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拟定办理工作方案报挂牌督办主体审查,督办机构应自接到办理工作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修改完毕,并交办理单位组织实施。
  九、挂牌督办案件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挂牌督办主体认真做好指导、监督、检查工作。办理单位要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及时提请验收。
  十、挂牌督办工作实行备案制度。挂牌督办的案件,应当在下达《环保违法案件督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监察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
  十一、挂牌督办期间,发改委、经贸委、环保局等有关部门应暂停环境违法行为人除节能减排改造项目以外的新、改、扩建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环保部门应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共同督促环境违法行为人整改、消除其违法状态。
  十二、挂牌督办期间,有关金融机构在审查环境违法行为人流动资金贷款申请时,应根据国家环境保护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加强授信管理,并严格控制贷款发放,防范信贷风险。
  十三、挂牌督办期间,有关新闻单位应当对挂牌督办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导。对监管不力、行动迟缓、不能按期完成挂牌督办任务的办理单位、行政违法行为人及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曝光。
  十四、办理单位在督办期限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根据有关行政监察规定启动责任追究程序,追究办理单位及其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环保部门对办理单位所在地区新改扩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挂牌督办案件违法行为人为国有、国有控股企业,未按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要求消除违法状态,或者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按照监察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由监察部门会同环保部门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政纪责任。

淮安市环境保护工作奖惩制度

  一、对环境质量改善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环境保护目标考核优秀的单位,由本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给予物质奖励。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授予环境保护单项奖,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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