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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

  (二)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生产销售应征增值税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情况,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外购后直接销售的货物、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以及从事商品批发、零售情况。

  (三)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从事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范围内(广告业除外)业务情况,提供广告劳务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其他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

  (四)福利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实际工资在税前扣除情况。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业务和不得享受优惠政策业务分别核算情况。

  (六)申报纳税情况,减免退税情况,发票取得和开具情况。

  (七)福利企业招用残疾职工情况,包括残疾人范围、具体残疾情况、残疾职工的身份、劳动上岗制度及残疾职工的基础档案资料健全情况。

  (八)残疾职工逐月安置比例及全年安置比例情况。

  (九)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情况,包括用工合同、工资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办理情况。

  (十)残疾人受教育的情况(招用残疾职工享受上岗技能培训情况)

  (十一)残疾人受劳动权利保障情况(残疾职工岗位设置、上岗情况、出勤情况)。

  (十二)尊重和保护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的情况(禁止歧视、侮辱、侵害残疾人)。

  (十三)企业财务制度健全情况。

  (十四)企业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健全情况。

  (十五)主管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核查的其他方面情况。

  第五条 年审标准

  (一)残疾人就业单位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二)残疾人就业单位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三)残疾人就业单位必须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市)适用的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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