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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办法》的通知

  (五)企业招用的残疾人员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宁波市有关规定。

  (六)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考勤工资汇总表、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缴纳凭证、残疾职工身份证、残疾职工的残疾证等档案资料齐全。

  (七)企业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适合残疾职工从事生产和经营,经营状况良好。

  (八)有适合残疾职工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防护措施。

  (九)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完整的减免退税台帐;严格遵守税收法规,如实申报纳税,无代开、虚开发票行为,无虚报残疾人员或在职职工人数情况,无虚报财务、会计、税收数据和做假帐情况。

  (十)自觉接受税务、民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 年审工作步骤和时间

  福利企业年审工作分企业自查、税务机关和民政部门联合检查两个阶段实施。年审时间自每年2月20日开始至4月20日结束。

  (一)参加年审的福利企业应对年审有关内容认真进行自查,按规定填写《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企业情况登记表》(附件1),企业法人代表人签字盖章后,在2月底之前上报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

  自查内容的所属时期为上一公历年度(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在3月底之前逐户认真进行核实,并填写《宁波市福利企业年审检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作出年审结论,要求核实率达到100%。

  年审结论分为合格、不合格。

  (三)4月中旬市年审领导小组对各县(市)区年审领导小组年审工作质量进行抽查。

  第七条 在年审中,如发现福利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为年审不合格,并按现行有关政策规定处理。

  (一)已被吊销了工商营业执照的;

  (二)残疾职工无劳动岗位的;

  (三)不按规定办理年审的;

  (四)涂改、伪造、借租、转让《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及其副本的;

  (五)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1条、第6条、第7条、第8条、第9条、第10条标准的。

  第八条 对不符合年审标准中第2条、第3条、第4条、第5条标准的,安置的残疾人员不得列入安置比例及有关减免退税限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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