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深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转换经营机制,具备条件的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理顺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着手组建具有统一法人的鄂尔多斯市农村信用联社或农村合作银行,加强对农村金融工作和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继续贯彻落实市人民政府与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签署的“共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合作协议”,督促旗区落实保险资金,帮助各农村信用社清收“三乡”不良贷款和处置抵押资产,帮助保留和扩大农村信用社乡镇苏木机构建设,争取在规定时间达到专项中央银行票据考核兑付要求,争取更多的支农再贷款。
(六)加快发展金融配套服务业。加强和规范担保机构建设,完善信用担保体系,积极引导社会投资,扩大投资渠道,充分发挥担保资金在支持经济发展中的作用。继续扶持市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做大做强。发挥市担保协会的行业自律职能,对全市担保公司做好监督和管理。加快发展金融中介机构,大力发展为金融业提供服务的投资咨询、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保险代理、评估、经纪等中介服务组织。
二、促进信贷规模不断扩大
(七)努力扩大国有银行的资金投放。实行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激励驻市各国有银行分支机构向上争取信贷规模和资金投放,为我市贷款项目争取更多的资金支持。建立企业与银行项目对接例会制度,每年组织召开一次银企洽谈会,根据我市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资金需求情况,向区内外各大金融机构推介我市重点项目,提前做好项目资金对接,确保资金落实。积极培育银行贷款市场,提高银行融资能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扩大信贷规模。
(八)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资金投放。积极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调整职能,多种形式拓宽支农支牧服务领域。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建立支持新农村新牧区的金融服务体系,不断加大在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小城镇建设、资源开发、农村牧区饮水等方面的信贷投入。加快市金融合作办公室建设,加强同国家开发银行开展深层次的开发性金融合作,完善“两台一组”,打造地方融资平台,积极为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重点项目、关键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支持创造条件。配合国家开发银行做好信用额度评审,不断增加国家开发银行对我市的贷款额度。
(九)加强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融资。本着诚实守信、合作共赢、共担风险的原则,采取设立风险金或财政贴息的办法,发挥地方政府担保作用,进一步密切银政关系,扩大、深化银政间的全面合作。发挥自治区农村信用联合社对我市中小企业及农牧业生产发展的扶持作用,加大对农牧业产业化和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资金投入。
(十)综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通过划转优质资产、注入资本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等措施,加快城投公司等融资主体发展,打造地方融资平台,利用金融机构的捆绑贷款资金,集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对创业初期的中小企业给予优惠政策扶持。进一步加强农牧业产业化项目专项资金、工业中小企业的贴息资金、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的协调运作,形成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合力。抓住国家在部分地区开展小企业贷款试点的时机,探索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的信贷服务方式,引导商业银行不断创新贷款品种,培育和壮大优质客户群体,使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新增贷款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明显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