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市人民政府关于责令崆峒区百兴集团造纸制革厂停产治理的通知
(平政发〔2008〕79号)
崆峒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根据省环保局《关于查处平凉市百兴集团峡门造纸厂环境违法问题的环境监察建议书》(甘环发〔2008〕39号文件)要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
五十二条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崆峒区百兴集团福利制革厂和峡门造纸厂,依法责令停产治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责令崆峒区政府对百兴集团福利制革厂和峡门造纸厂,从即日起实施停产治理。
二、百兴集团必须对福利制革厂和峡门造纸厂现有污染治理设施进行整改完善,经环保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崆峒区政府和市、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关停治理措施落实到位;市、区环保部门要严格执法,确保治理项目按技术改造方案实施;平凉供电公司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立即通知供电单位停止该企业的生产用电,确保停产措施落到实处;百兴集团要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规范落实整改方案,确保实现达标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