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批复
(浙价费〔2008〕52号)
台州市黄岩区发展和改革局:
你局《关于要求确认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检定收费标准的请示》(黄发改价〔2007〕246号)悉。经研究,现就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检定收费标准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4〕8号)已明确规定了自动检重秤和非自动衡器的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经商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并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兰州兰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120型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技术数据进行分析、查证,认定该产品属非自动衡器。因此,该产品的计量检定收费应执行L-005-223收费标准,即每台收费标准为100元/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