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事厅、省劳动保障厅要切实承担起指导协调职责,并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清理规范工作;省财政厅和省物价局负责全面清理各类职业资格培训、考试、鉴定、发证等方面的收费活动,查处和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省工商局负责查处各类违法广告、虚假宣传、超范围经营等行为;省公安厅负责依法打击伪造、变造或买卖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和冒用职业资格之名进行欺诈等各类违法犯罪行为;省民政厅和省直各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要对社会团体开展的有关活动加强指导和监督;省监察厅要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监督,并对违纪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三、时间安排
2008年7月10日前,各市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应完成所属范围内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清理规范工作,并按照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两类情况分别总结形成书面材料,分别报送省人事厅和省劳动保障厅,抄报有关厅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开展活动的基本情况;清理规范工作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及取得的成效;对各类职业资格保留、取消、停止、调整或归并的意见;对需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筹研究进行调整、审批的职业资格,要详细说明名称、类型、设置依据、设置部门(或单位)、实施部门(或单位)、实施时间和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人数、涉及范围、证书名称以及公告的理由。
四、几点要求
一是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市政府要对清理规范工作高度重视,及时建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本次活动的顺利实施。
二是严肃纪律,保证质量。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要求,认真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如实上报情况,为指导全省工作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对于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配合不力、群众意见突出、问题性质严重的单位或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三是稳妥实施,确保稳定。各市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提高广大群众对各类违法违规职业资格活动的辨别能力,以保证清理规范工作有序进行。
附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