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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08]5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2008年5月28日已经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现予以公布实施。

  1994年2月25日西藏自治区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若干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年5月2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检查监督工作,保障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促进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自治区实际,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

  第三条 执法检查主要是检查监督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的执法工作,督促自治区人民政府、高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时解决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印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执法检查要根据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制定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检查的内容、组织、时间、地点、方式和要求等。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方案,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主管机关、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区工作委员会及有关的市、县(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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