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放开商品林经营
(一)完善经营管理制度。没有确定农民为经营主体的商品林,采取以下方式落实经营主体。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采取确权确地的方式承包到户,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由集体统一管理经营好、效益高的,可以划分股权,均股确利到户,按照股份份额获取收益、承担风险,实行集体股份经营;其他的可以进行评估作价,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确定经营主体,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经营权。将林地林木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的,要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经营方式的选择必须经村民会议(社员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社员代表)讨论确定。
已经承包到户,或者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个人经营管理的商品林,依法保持经营关系稳定不变。对确有问题、显失公正、改变土地性质或用途的,要依法妥善处理。
(二)明晰产权。承包经营主体确定后,要进一步明晰产权,依法进行林权登记,对商品林颁(换)发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林权证。要保持林权证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期限一致。在非耕地上发展的商品林,对林地、林木确权登记,颁发林权证。
(三)放活经营,保障收益。全面放开商品林经营权。商品林由经营管理者依法自主决定种植结构、经营方向、经营模式和经营目标,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发展林下经济,开展观光采摘。征收占用商品林林地给予的补偿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承包合同的约定执行;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和分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农民承包经营林地林木的收益、承包期内因征占用林地对林木等地上物的补偿费,除合同约定的以外,全部归承包者所有。
完善收益的二次分配制度。集体采取股份合作及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经营商品林所得的收益,按照法定程序,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分配。
(四)落实处置权。以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发展林业的积极性、确保农民增收得实惠为准则,落实商品林的处置权。除承包经营合同有约定外,可以自主处置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经营者可依法对其商品林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等方式流转,或作为入股、出资、合作的条件,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商品林经营者可以自主调整种植结构、更新、采伐,在非耕地上的商品林依照有关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