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年初,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全区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以及参保人员情况,统一编制年度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共同审核,报地区行署批准后组织实施,并同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基金收支预决算管理办法由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另行制定)。
(二)统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收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
1、收入规定:
(1)实行地级统筹后,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全区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业务规程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2)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不再保留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其当月基金收入情况(含清欠、正常征缴、预缴、参保人员增减、新增欠费等)由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于次月3个工作日内报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3)实行地级统筹后,各县(市、特区)每月征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全部存入原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次月的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上解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3个工作日内转入地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2、支出规定:
(1)实行地级统筹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失业保险待遇按照全区统一的政策执行,由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和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发放。
(2)每季度末,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将下季度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支出用款计划向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申请,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根据各县(市、特区)上季度任务完成情况,向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各县(市、特区)下季度用款报告(每年第一季度以上年全年任务完成情况为依据),经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研究审批、地区财政局审核后,在用款季度第一个月6日前批复。
(3)地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在收到用款批复后3个工作日内,将基金从地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分别拨付到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户”,由各县(市、特区)社会保险事业局按照政策规定,于每月15日前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和失业保险金。
(三)统一全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结余基金管理。
1、实行地级统筹前,各县(市、特区)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基金形成的债权、债务,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清理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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