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及其配偶可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但只能按职工上年余额的70%提取,并且提取数额不得低于5000元。
第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二)、(三)、(四)、(六)、(七)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计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利息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
第四章 提取凭证
第七条 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提取人的书面申请、个人身份证明,并按以下要求出具相关材料:
(一)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夫妻关系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二) 委托他人办理的,须将提取人的相关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出具委托书及身份证明。
(三)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相关部门出具的材料作附件:
1、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合作建房、集资建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或交购房款、集资款收据复印件,职工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还需提供契税证明。
2、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私产房、公有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所购房屋过户证明(由当地建设部门出具),《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
3、职工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当地建设部门的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管理中心或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到实地进行核实)。
4、职工建造(包括新建、扩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当地建设部门批准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出具的证明按实际建造日期的五年内有效。
第八条 职工离退休的,提供人事劳动部门出具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