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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工作的通知

  (二)由有移交任务的单位自愿选择一家受托机构,并在受托机构的管理组合中选择一个管理组合。原则上每个受托机构提供两个受托管理组合,供单位选择确定。

  五、移交程序

  (一)由有移交任务的单位与受托机构签定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选择情况,分别与四家受托机构签定企业年金基金整体移交协议;由受托机构分别与其确定的账管、托管、投资管理机构签定《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

  (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相应的资金拆分工作,列出完整明细账,完成移交工作。

  (三)受托机构应将《受托管理合同》、《账户管理合同》、《托管合同》、《投资管理合同》以及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定的整体移交协议一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办理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确认函,领取计划登记号。

  (四)受托机构应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相关手续办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确认函(复印件)送达各有移交任务的单位。

  六、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一)凡有移交任务的单位应自与受托机构签定《受托管理合同》起6个月内,按照部和省、市有关企业年金规范管理的文件,重新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并按规定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原有企业年金基金移交后,原则上实行一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受托机构不得接受参与移交以外的其他单位加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参与移交的单位也不得退出企业年金过渡计划,且其新增企业年金缴费原则上应当纳入企业年金过渡计划管理运营。

  (三)过渡期满,企业年金过渡计划即行终止。参与移交的单位,按照部、省有关规定,可选择现有企业年金管理机构继续管理运营,也可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质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单位如另行选择管理机构的,应当在过渡期满前2个月内书面通知受托机构,受托机构不得拒绝。受托机构应自单位做出选择之日起1个月内,向省、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七、对一些单位缴纳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人均不足50元的,不列入移交范围,做退账处理。

  八、移交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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