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进一步规范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资金来源
党政机关和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投资,统一由政府预算内投资安排,由财政部门审核,不得使用银行贷款,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或捐赠,不得搞任何形式的集资或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让施工单位垫资,严禁挪用各类专项资金。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直接用于办公楼建设。其他事业单位办公楼项目建设,在申报项目时应出具财政部门对投资资金的审核意见,财政部门应对其投资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核。
五、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综合管理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的审批管理。严格执行《
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85号),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符合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应由符合资质的设计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委托符合资质的中间机构出具咨询评估报告。项目建议书报政府审批后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发展改革部门批复,但不得突破经政府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除明显物价上涨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一律不得突破和调整。确需调整建设内容和投资的,要按照规定程序由发展改革部门核报政府批准。投资和规模较大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施工图进行复核,对不按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批复要求编制的施工图,建设和设计单位必须按要求进行修改。省发改委要抓紧制定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施工图复核的具体办法。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的资金管理。对未经审批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下达资金预算;对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积极推行财政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资金拨付审核,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建设合同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对每笔工程建设资金,都要做到先评审再拨付。财政性资金不得安排用于各地各部门所属的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的建设和维修改造。对未经批准的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资金,财政部门一律不予追加预算和拨付资金。
加强党政机关办公楼项目的建设管理。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实行代建制,严格执行《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实施代建制暂行规定》(浙发改法规[2005]130号),加快推行由专业化项目管理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建成后移交给使用单位的建设管理模式,不再由使用单位自行组织建设。严格按照经核准的施工图进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涉。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前,应由发展改革、纪检监察、审计、财政、国土资源、建设、机关事务管理等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对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投资、单位综合造价、资金来源等进行全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