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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检测机构应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除针对性检测外,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随机抽样的原则确定具体的检测部位、测点位置或抽取样品,不得由委托单位指定检测部位。因客观条件限制而影响随机抽样的,应在检测报告中作详细说明。除来样试验外,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出现“仅对来样负责”的字样。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不合格台帐。凡在检测中出现结果不合格时,应保存样品,及时登记检测不合格台帐,并于报告当日将试验检测不合格报告单报送主管质监机构,不得隐瞒不报。

  对于出现试验检测不合格隐瞒不报、弄虚作假,或者委托单位以不支付检测费用等手段胁迫检测机构隐瞒事实真相等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质监机构举报。

  第十三条 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的检测人员,应当按规定在证书注明的专业范围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活动。

  试验检测报告应当经授权的试验检测工程师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检测人员应当严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科学、客观、公正,并对试验检测数据、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检测人员不得借工作之便推销建材、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以上的检测机构。检测人员证书上的工作单位应与实际受聘检测机构相一致,如工作单位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工地试验检测管理

  第十六条 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标段,应当在工地现场建立工地试验室,施工单项合同价在200万元以下、监理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下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可委托就近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承担施工自检或监理抽检试验检测工作。

  第十七条 工地试验室只承担工程实施过程中必要的现场常规试验检测,对一些试验条件相对要求较高、技术难度较大的试验检测项目,应委托符合条件的检测机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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