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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经常性督促检查和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常性检查采用明查与暗访的方式进行;定期考核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采取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督查情况作为半年核查和年度考核依据之一,根据现场督查期间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当地监测与监察系数,相应核减所在地区及企业的主要污染物减排量。
  第八条 各市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10日前和次年3月1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送本行政区域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经委、建设、统计等部门,对各市人民政府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分别于每年7月20日前和次年3月20日前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考核结果。
  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市人民政府应在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做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同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九条 考核结果在报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山西省领导干部环境保护工作实绩考核暂行办法》、《山西省关于市县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科学考评暂行办法》的规定,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通过的地区,给予通报表扬;对于对区域产业结构明显优化,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指标、监测和考核体系建设运行良好,提前和超额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的地区,省人民政府给予当地政府奖励,省环保局、省发改委、省经委、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国土厅等部门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优先加大对该地区污染治理和环保能力建设的支持力度,对有关建设项目、用地指标、环评及信贷审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依法给予安排支持。超额完成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总量可作为本行政区域新建项目置换排污总量指标。
  对年度考核结果为未通过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在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撤消授予该地区环境保护或环境治理方面的荣誉称号,该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干部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对考核未通过且整改不到位,以及连续两年考核结果未达到省人民政府下达总量指标的,监察机关按照《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予以停产治理,停产期间暂停该企业及其所属公司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逾期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的法人代表将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提请免职,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不得享受年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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