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列席规委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委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 规委会主任会议和专委会会议采用议决制,重要事项可由主持人决定采用票决制。票决须获得参会人数的1/2以上委员同意方可视为通过。
第二十四条 审议通过的城乡规划按规定程序报相关审批机关审批,其中:
(一)重点镇总体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二)市级及中心城区专项规划由市政府审批。
(三)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全市其他重要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四)全市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市政府审批(由分管城市建设的副市长根据主任会议纪要或专委会会议纪要签发批复)。
第五章 规委会工作经费
第二十五条 规委会的工作经费纳入市政府公共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工作经费的主要用途为:专家聘用、咨询调研、各种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以及其他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七条 规委会工作经费预算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编制,报规委会主任会审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规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注1:重要地段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地区:
(1)人民路:起于火车北站广场,南至天府大道府河大桥,全长18.2公里。
(2)东大街:西起盐市口,东至三环路,包括攀成钢片区和沙河堡综合交通枢纽片区,全长8.3公里。
(3)红星路-盐市口片区:东起天仙桥街,西至顺城街,南至东大街,北至蜀都大道,面积0.83平方公里。
(4)天府广场-陕西路片区:东起顺城街,西至东城根街,南至红照壁,北至中央公园北侧,面积0.81平方公里。
(5)骡马市片区:东至顺城大街,西至东城根街,南至中央公园北侧,北至八宝街,面积0.74平方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