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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8〕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四月三日

  大庆市“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五小”行业卫生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市区(包括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从事“五小”行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五小”行业,是指经营面积小于500m2的餐饮店,经营面积小于300m2的食品店(熟食店、食品作坊)、旅店(浴池)、歌舞厅(网吧)、理发店(美容店)等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五小”行业卫生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长效管理、集中整治相结合原则。
  第五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五小”行业卫生监管按各自职能分工负责。
  卫生部门负责制订卫生要求,负责对街道、社区管理人员和业户负责人进行卫生标准培训和达标指导;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利用;负责对“五小”行业的卫生硬件设施和软件资料的管理;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督指导,督促整改;负责“五小”行业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负责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和卫生监测,并定期发布信息;负责指导、检查、考核卫生监督协管员的工作。
  工商部门负责无照“五小”行业查处、取缔工作;负责对食品流通环节群众举报、投诉等案件的受理与查处。
  文化部门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依据卫生部门制定的标准和要求,对歌舞厅、网吧进行监督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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