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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的通知
(筑府办发〔2008〕11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一日

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餐饮行业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建立良好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餐饮行业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贵阳市商务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颁布的《餐饮企业经营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试行》(以下简称《要求》)。

  第二条 本《要求》适用于贵阳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经济类型的餐饮企业,包括宾馆、饭店、酒家、餐馆、酒吧、咖啡吧、茶楼以及机关、团体、院校经营性饮食机构和集体用餐配送企业等。

  第三条 在经营过程中要树立行业整体观念,维护国家、行业和本企业的声誉及合法权益,维护餐饮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同行之间的团结协作和自律,开展公平、公正、有序、合理的竞争,禁止和抵制不正当竞争。

  第四条 在经营过程中要遵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道德,要诚实守信,保护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餐饮消费者提供诚信、安全、卫生、优质的服务产品。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应该依据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执照和许可证等手续,持证合法经营。

  第六条 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防疫、环保、节约、消防、安全、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七条 应保证各种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并使用节能、节约型设施设备和用品,降低能源与物品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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