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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的通知


  第八条 应采购并使用有合格凭证的原材料,确保各种原料、辅料、调料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原材料,必须采购并使用获得生产许可证并有QS标志的产品。

  第九条 要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组织结构和规章制度。

  第十条 设置要符合所在区域商业网点规划的设置要求。

  第十一条 应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达到相应的岗位技术素质要求,信守职业道德。

第三章 经营场地要求

  第十二条 场地建筑符合《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十三条 房屋结构坚固安全、布局合理,通风良好、光线充足、温度适宜。餐饮企业选址应距离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25米以上。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应设置在室内,并根据功能要求设独立隔间场所:

  餐馆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切配烹饪场所面积≥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切配烹饪场所面积≥1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0,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且≥8㎡;加工经营场所面积>15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2,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面积处理区面积5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50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2.5,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加工经营场所面积>3000㎡的,食品处理区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应≥1:3.0,切配烹饪场所累计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50%。

  第十五条 应有与经营规模、接待能力相适应的加工、就餐、库房等场地。

  第十六条 店堂内外干净明亮,门面装饰美观大方。室内外装饰应与经营规模、经营档次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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