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应在店堂醒目位置公示和悬挂《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证件。
第十八条 就餐场所设有醒目、规范的公共标识,公共标识符合《公共信息标志用图形符号》的规定,清真餐馆应悬挂明显的清真标志。
第十九条 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油烟排放符合《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的规定。
第二十条 上下水设施齐备,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在不含商业裙楼的住宅楼、未设立配套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等场所禁止新建、扩建、改建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 产生油烟、异味的饮食服务、食品加工生产经营场所,应当使用清洁能源,采取安装油烟净化设施、设立专用烟道、异味处理装置等防治大气污染的措施,油烟排放必须达到国家标准。
第四章 设备设施要求
第二十三条 加工食品的工具、用具、灶具等设备设施齐全。
第二十四条 应有专用的洗刷、消毒设备,洗刷消毒用的洗涤剂、消毒剂要符合《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剂卫生标准》和《食品工具、设备用洗涤消毒剂卫生标准》的规定。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加工工具、清洗消毒等产品,必须采购并使用获证并有QS标志的产品。
第二十五条 冷冻、冷藏、冷菜加工设施齐备。
第二十六条 经营面积100平方米以上的就餐场所应备有洗手间,并添置洗涤用品。
第二十七条 应有防蝇、防鼠、防虫、防潮以及处理垃圾的设施和措施,垃圾桶要设盖。
第二十八条 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排污、消音、除尘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