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消防设施设备齐全。
第三十条 500个餐位以上的大型企业,应设置应急电源或自备发电机、设置符合卫生条件的二次供水设施;中、小型企业应有临时停电的处置措施和应对停水情况的措施。
第五章 卫生安全要求
第三十一条 卫生标准符合《
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卫生部《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应有健全的卫生管理制度,加工经营场所面积在1500平米以上的餐饮企业及集体用餐配送企业应设专职食品卫生管理员,其他企业及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员可以兼职,但不能由生产加工环节的工作人员兼任。
第三十三条 餐饮企业与食品接触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有健康合格证,冷菜制作人员须戴口罩、手套上岗,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第三十四条 要保持店内的餐桌、餐椅、墙面、地面等环境设施的消毒清洁,保持室内空气流通,防止污染。
第三十五条 餐饮企业的洗碗间、冷菜间、烹调制作间应保持清洁卫生,厨房用具应及时清洗、消毒,严格做到生熟分开。
第三十六条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包装、工具必须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第三十七条 为就餐者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餐具,提倡实行分餐制,餐具宜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但因材质、大水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用水必须符合《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制作、销售食品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使用变质的、被污染的,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原料制作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或者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制作食品;在食品中加入药物,但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药物作为原料、调料或者营养强化剂的除外;使用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制作食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