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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阳市餐饮企业经营服务质量要求的通知


  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得出售下列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四十二条 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第四十三条 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章 规章制度要求

  第四十六条 餐饮企业要有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要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 要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要求,有食品制作加工成本记录。

  第四十九条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上岗人员应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第五十一条 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二条 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等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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