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得出售下列食品:有毒、有害的食品;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食品;过期、失效、变质的食品;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食品;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出售的食品。
第四十二条 使用转基因原料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须明示。
第四十三条 对餐具、饮具、食品容器等进行消毒应符合《食(饮)具消毒卫生标准》的规定,确保清洁卫生。
第四十四条 要严格控制餐厨垃圾的流向,做好分类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五条 从业人员必须取得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
第六章 规章制度要求
第四十六条 餐饮企业要有完善规范的经营管理制度。
第四十七条 要遵守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准则,依法纳税。
第四十八条 要有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操作要求,有食品制作加工成本记录。
第四十九条 须明示营业时间、供应品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特殊规定,销售的食品应当明码标价,并严格按照标价执行,提供的服务内容和费用应当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
第五十条 工作人员上岗人员应穿工作服,着装整洁并佩带服务标志。
第五十一条 文明经营、热情服务,不得强行拉客,不得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和危害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五十二条 在经营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登记注册的主要登记事项,不得转让、出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等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