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决策咨询、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教育、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推广。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工程技术达到国内和省内先进水平的。
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家、省和州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等。
重大工程项目奖项仅授予组织。
第十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作出重要技术创新;
(三)在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中作出突出贡献;
(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作出重大贡献。
第十一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提供技术、设备、人员和经费等保障;
(二)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第十二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和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通过技术创新,提升传统产业,增加产业的技术含量,提高产品附加值,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先进水平。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生态环境改善做出重要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提高了行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系统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较大的作用。
第十三条 州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定,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