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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做大做强暂行办法的通知

  4.接受市担保办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定期向市担保办报送担保统计表,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第三章 财政扶持

  第六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担保办积极为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向省财政申请增资补助、担保费补贴和风险准备金补助。具体申报条件为:
  增资补助标准:担保机构当年增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照增资额补助5%,获得补助的担保机构三年内不得撤资。
  担保费补贴标准:担保机构按低于担保额2.5%收取担保费的,差额部分给予适当补助。
  风险准备金补助标准:对按照不超过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比例以及税后利润一定比例计提风险准备金的担保机构给予不高于应提风险准备金20%的补助。
  第七条 从市金融发展资金和新型工业化专项资金中拿出部分专项资金鼓励担保机构做大做强。对首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担保机构,给予注册资本3%补助;对年度内注册资本增加额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机构,按照增资额的3%给予奖励。(以上注册资本及其增加额均不含政府借款和注资部分)。同时,按省补风险准备金标准,给予担保机构1:0.5的配套补助。享受政府补贴的担保资金三年内不得撤资,如提前撤资一律追回补助。
  第八条 对注册资金达到1亿元的担保机构,政府也可以采取同股不同红(利)或红(利)转股方式注资,其资金从整合国有担保机构和其他国有资产的收益中解决。入股期限暂定为3年,期间国有股份所获红(利)可以全部或部分投于担保机构转增资本金。政府也可采取借资的方式支持担保机构做大规模,担保机构自有资金与政府借资的比例不得低于4:1,借资年限暂定为2年,借资利率不低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政府入股或借资的具体事项,通过双方协议约定。获得政府入股或借资的担保机构3年内不得撤资。
  第九条 符合减免税条件的担保机构提出免税申请后,由市担保办会同税务部门审核,按规定程序减免相关税收。
  第十条 对本市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额达到年度担保总额80%以上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担保机构;达到90%以上的,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25%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00%,由受益财政奖励给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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