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五、普查的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由省、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的工作要求
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执法机构和监察机关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质量。
严肃普查纪律。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履行保密义务。
加强宣传工作。各级普查机构和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经济普查的有关要求和重要意义,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附件:云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五月七日
附件
云南省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组 长:罗正富 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副组长:李灿光 省统计局局长
黄立新 省政府副秘书长
吴贵荣 省委宣传部副部长
陈 军 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张云松 省财政厅副厅长
成 员:王兴宁 省经委副主任
杨慧琼 省监察厅副厅长
蒋昆生 省民政厅副厅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