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依据省政府与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核定。
(三)减排措施的落实及运行情况。依据污染治理设施试运行或竣工验收文件、关闭落后产能时间和当地政府减排管理措施、计划执行情况等有关材料和统计数据,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督查报告进行评定。
(四)主要污染物年度减排计划或实施方案制定情况和减排措施的调度情况。根据是否按要求制定年度污染减排计划、季度调度减排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定。
(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机构的设立情况,“三大体系”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依据各地有关“三大体系”建设、运行情况的正式文件和有关抽查复核情况进行评定。
(六)减排台账及减排档案建立与上报情况。依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建立污染减排台账、档案以及上报情况进行核定。
第七条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包括减排核查和年度考核。减排核查结果参与年度考核。
减排核查分为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日常督查重点督查工程治理减排项目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结构减排项目的实施情况、监督管理减排措施的落实效果;定期核查采用资料审核和现场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分为半年核查和年度核查。
对在日常督察和核查中,对存在污染减排项目建设滞后,影响年度减排任务完成的地区,实行预警制度。
第八条 对各设区市政府落实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情况的日常督查和定期核查工作由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各设区市政府每半年对本行政区域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分别于每年7月5日前和次年1月5日前向省政府报告半年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自查报告,并抄送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半年度和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情况进行核查。
第九条 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统计部门和监察部门,对各设区市政府上一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情况进行考核。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考核采用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国家对我省年度污染减排项目的核查、抽查结果自动纳入省对相应设区市的考核结果中。
2010年度考核中,未完成“十一五”主要污染物削减任务的,直接定为未通过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