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 审核与支付
⒈区县医保中心在收到参保人员提交的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后,按照《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属于居民医保基金支付的费用,予以支付。在审核中有疑问的,可将申报材料退回参保人员,并说明理由,或者报请市医保中心进行审核。
⒉区县医保中心按月汇总零星报销费用,按照有关资料填写零星报销汇总表和结算申报表,报送市医保中心。市医保中心按有关规定审定后予以支付。零星报销汇总表和结算申报表的具体填写方法见附件。
附件: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表、申报表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附件
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结算表、申报表和区县汇总表的填写说明
一、填写依据
㈠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凭证和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收据,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居保1-1号表)。
㈡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凭证、住院或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医疗费用专用收据等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居保1-3号表)。
㈢ 定点医疗机构根据门诊急诊和住院申报结算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申报表》。
㈣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城镇居民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居保1-1号表),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门诊急诊费用医疗机构结算区县汇总表》(沪居保2-1号表)。
㈤ 区县医保中心汇总各申报单位的《上海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表》(沪居保1-3号表),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住院费用医疗机构结算区县汇总表》(沪居保2-3号表)。
㈥ 区县医保中心根据零星报销的有关资料,填写《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零星报销汇总表》和《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零星报销结算申报表》。
二、填写说明
㈠ 结算表
1. 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填表医疗机构医保编码(9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2. 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