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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


  3. 各表中“凭证编码”栏填写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险凭证编码。

  4. 沪居保1-1号表中的“就诊日期”为当月的首次就诊日期,“就诊次数”为当月的就诊次数,“诊断”为当月首次就诊的诊断,“科别”为当月首次就诊的科别。

  5. 沪居保1-3号表中的“项目”按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分别填写。

  6. 在院病人结算住院医疗费用时,在“出院日期”栏注明“在院”字样。

  7. 各表中的费用,不包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

  8. 各表补充资料只在最后一页填写。

  ㈡ 区县汇总表和零星报销汇总表

  1. 各表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区县医保中心编码(2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3位)。

  2. 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㈢ 结算申报表

  1. 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2. 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为:填写医疗机构医保编码(9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1位);

  3. “门诊急诊费用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基金支付”及相应明细栏的金额分别等于相应结算表的各相应栏目的“本期合计”金额以及补充资料中的相应金额。“医保支付总计”栏及相应明细栏等于“门诊急诊费用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栏金额之和。

  ㈣ 零星报销结算申报表

  1. 各表表头下方的年份与月份指申报费用的年份和月份。

  2. 右上角编号的填写方法为:填写区县医保中心编码(2位)、申报年月(4位)、流水号(1位)。

  3. “门诊急诊费用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基金支付”及相应明细栏的金额分别等于相应汇总表的各相应栏目金额以及补充资料中的相应金额。“医保支付总计”栏及相应明细栏等于“门诊急诊费用基金支付”、“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栏金额之和。

  三、各表勾稽关系

  ㈠ 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表

  1.沪居保1-1号表(A)

  (19)=(20)+(21)+(22)

  2.沪居保1-1号表(B)

  (19)=(8)+…+(18)

  3.沪居保1-3号表(A)

  (24)=(25)+(26)+(27)

  4.沪居保1-3号表(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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