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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房地产测绘收费的通知


  六、存量房交易应当以产权证上的测绘面积为准,任何单位不得强制重复测绘并收费。如果交易当事人对原产权证上的测绘面积产生异议,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机构按国家规定重新测绘,测绘费用由委托人支付。

  七、为农民建房提供房地产测绘服务,必须遵循农民自愿的原则,并按规定标准减半收费。凡强制或变相强制收费的,一律按乱收费予以查处。

  八、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省定最高标准,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超过省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收费标准,并抄送省物价局备案。

  九、房地产测绘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测绘机构应当公布收费文件,并在其经营场所或交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服务内容、计费方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收费开具税务发票,依法纳税,自觉接受价格、审计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2008年7月1日以前的收费标准仍按闽价〔2005〕房515号、闽价房〔2006〕503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物价局反映。

  附件:福建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

二○○八年六月二日

  附件:
  福建省房地产测绘收费标准

  单位:元
服务项目计量单位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说明
地籍测绘1∶2000平方公里140000180000230000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要素数据采集编辑,面积量算,地籍图(含宗地)绘制,检查修改,成果整理(地籍测绘不含地籍调查费用) 
1∶1000平方公里160000200000260000
1∶500平方公里180000220000290000
房产测绘1∶1000平方公里200000250000300000控制测量,界址点测量,地籍调绘,面积量算,分幅平面图测绘,分丘平面图绘制,检查修改,资料整理(1∶1000、1∶500房产测绘不含房产调查和分户图绘制费用)分户图测绘:住宅按Ⅰ类标准收费,非住宅按Ⅱ类标准收费。
1∶500平方公里220000270000340000
分户图平方米1.21.8 分层分户平面图测绘,房产调查,分户面积、共有面积、分摊面积测算,检查修改,资料整理。
建筑用地拨地定桩件(4点)2000建筑用地拨地定桩以每一宗地四个桩为一件,每增加一桩加100元,四个桩以下按一件计算。 
建筑物放(验)线2000建筑物放(验)线以总平图建筑物的编号为计件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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