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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回族自治州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实施暂行办法

  第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项管理。全州各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具体缴存标准、缴存办法和缴存时限。核定的收缴通知单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送达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直接送达所属企业,并督促企业按时缴存。
  跨省、市(区)从事建筑施工和交通运输的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存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的,不再重复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十一条 全州企业在本办法施行后三个月内必须办结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手续;新开办企业,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前办结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存储手续,企业必须将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专户。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调剂使用或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处理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三)企业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后无力全额承担所需费用的垫支;
  (四)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或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未能及时支付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费用的,经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部分或全部用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一切费用。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按照“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权责一致、集中管理”的原则,州财政局在中国银行临夏分行设立“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专户”,但资金由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全部由企业承担,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经负责事故调查处理的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通知代办银行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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